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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袋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023年中國棉制床罩行業市場前景調查及投融資戰略研究報告 袋鼠云发布“一体两翼”全新战略加速“Data+AI”应用价值落地

发布时间:2025-11-12    点击量:

  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存在公司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已被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视公司整改落实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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