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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2 点击量:
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存在公司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已被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视公司整改落实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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